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工作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11-12 发布者:冯文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档案编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档案编研工作是指以学校档案为主要对象,满足学校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需求为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在研究档案内容的基础上,出版档案史料、参考资料,编写与档案内容有关的文章和著述等工作。

    学校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按照编研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  根据目前学校工作的实际,档案编研工作实行项目管理,不设独立工作机构,学校成立档案编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由档案馆负责归口管理。

 1.学校编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档案馆馆长任秘书,成员由博物馆、宣传部、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规划处、出版社、老干部处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组成,并聘请部分离(退)休的学校老领导、老教师担任顾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 研究制定学校档案编研工作计划,指定或审定项目负责人(主编),并确定编委会;

2)总结学校档案编研工作情况,决定表彰学校档案编研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3)对学校重大档案编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成果验收。

 2.档案馆的主要责任:

1)负责学校档案编研工作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2)了解馆藏,并经常与学校领导、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与联系,了解学校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学校编研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编研工作计划、审批编研工作项目提供参考;

3)负责接待学校各方面有关档案编研工作的咨询,接收档案编研项目立项材料,并进行初审和系统的整理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统一报学校编研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4)参与项目工作,为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必要的资源;

5)负责项目及项目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及时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6)根据成果完成的实际情况,报请学校编研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评审和批准发布。

7)负责各级编研成果奖的组织申报工作。

 3.从事学校档案编研工作的人员可以是档案馆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从事学校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及其他致力于为学校档案事业和学校工作做贡献的人员。对从事学校重大档案编研项目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思想素质高,政治可靠;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好的写作水平;

3)离退休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承担过副处级以上工作;

4)其它要求根据具体项目需求确定。

第四条 根据学校档案编研工作的实际,重大编研工作按项目管理。立项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批准的编研工作计划组织立项,二是未纳入学校编研工作计划的项目,由有关人员自发立项。

 1.按计划进行的项目由学校指定或审定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档案编研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编研工作的组成人员及工作分工,并组织编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2.自发立项的项目由项目发起人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初步同意后,编写《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五条 学校档案编研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立项评审组(一般为5~7人)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并由组长签字批准立项。评审内容包括立项的目的和意义、项目工作方案、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工作组组成、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成果形式及项目成果验收形式等。

第六条 项目的管理工作由档案馆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项目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在从事项目工作期间由档案馆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完成初稿后,交由学校档案编研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审阅后定稿,由项目组写出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连同《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项目验收申请书》(见附件2)报请学校档案编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第九条 学校档案编研成果归学校所有,由档案馆负责管理。项目参加人员具有署名权和获得利益的权利。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

1.《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2.《哈尔滨工业大学档案编研项目验收申请书》